朋友圈发布不实信息被判罚1000元

来源: 作者: 时间:2019-02-22 21:55
刘兵 报道 在朋友圈上传有趣的图文,点赞精彩的内容,转发认同的观点,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动之间,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触及侵权“雷区”。近日,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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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兵 报道 在朋友圈上传有趣的图文,点赞精彩的内容,转发认同的观点,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社交方式。但在拇指按动之间,稍不留神也有可能触及侵权“雷区”。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络侵犯名誉权的案件,提醒社会公众在享受朋友圈便利的同时,也要提高法律意识,规避侵权风险。

  家住我市的吕老伯,育有一子一女。之前因为女儿取走老人的存款单据,家人间产生过矛盾。2018年3月25日,吕老伯在操作农用机械时不慎摔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在此期间医疗费用完全由儿子(被告)承担,女儿(原告)并未到医院探视。儿子心中愤愤不平,加上之前的矛盾,遂在快手平台和微信平台上相继发布了吕老伯住院的图片,并配有“帮了闺女一辈子,到头来被自己闺女整成这样,有良知的大家帮忙转转”等字样。此举给女儿带来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压力,无奈之下,吕老伯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

  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发布的言论不实且具有误导性,已经给原告带来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影响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已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撤销微信平台和快手平台相关图片文字,发布向原告道歉的声明,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释法

  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侵害名誉权在日常生活中最主要的体现就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侮辱主要是指用语言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用肮脏的语言等形式在大庭广众之下辱骂、嘲讽他人,使他人蒙受耻辱等。诽谤主要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毫无根据或捕风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风不好、人品恶劣等谣言并四处散播。微信朋友圈虽然是一个虚拟的空间,但也是一个公共的空间,如果在里面对他人进行谩骂攻击,散布他人的谣言,侮辱他人的人格,只是侵权的载体发生了变化,事情的本质并没有发生变化,所以被告这种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诽谤他人信息的行为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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